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章程

2021.10.02 第20屆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TRADERS ASSOCIATION 簡稱WFCTA。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歷屆參加僑務委員會開辦之各項研習活動海外華商學員及促進海內外華商交流合作,共謀事業發展及協助增進我國與各國之經貿關係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當屆總會長之辦公會址為大會之當然會址,並得在台設聯絡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以六大洲華商經貿聯合總會為會員體。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由組成之會員體各推舉代表若干名組成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自定之。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權責:

●修改章程

●議決收支預算案。

●行使總會長之同意權。

●行使副會長與監事長之同意權。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各會員體推舉若干名理事組成之,理事任期一年,其資格條件必需為會員代表,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自定之。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各委員會主委均為當然理事。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議決提案

●選舉與罷免總會長。

●審查總會長所提之會務發展計劃。

●審查收支預算案。

●行使總會長所提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及各委員會召集人等人事案之備查。

第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除各會員體之監事長為當然之副監事長外,各會員體另推薦一人擔任監事組成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副監事長及監事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且不得由總會長所屬會員體擔任。

第十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督本會各項執行事宜。

●審核本會各項財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報會務及財務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總會長由各會員體推舉一人為候選人,經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任命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另之。

第十二條

總會長候選人資格以曾任本會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為限。

第十三條

副總會長由各會員體當屆總會長擔任之,但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其任期與總會長同。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總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代理,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以上人員協助總會長處理會務,任期與總會長同。

第十五條

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顧問、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均至新舊任總會長交接完畢為止。

第十六條

當屆總會長卸任後得經理事會決議,聘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任期與總會長同。

第十七條

當屆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卸任後,及理監事全勤,得經理事會決議聘為本會顧問,任期與總會長同。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與總會長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過半數決議召開臨時會議,由總會辦理。

二、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與監事會得以聯席會議方式舉行。應有全體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得舉行兩次,其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協調主辦會員體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凡因故法出席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但被委託人以接受一人之託為限。委託書格式另定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員體及理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其金額由該屆理事會定之,以充當會務經費。繳納會費之日期由理事會訂之,逾期三個月不繳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止其會員體或理監事資格;逾期六個月不繳者,得取消其會員體或理監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體及外界之捐贈或贊助挹注本會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經費,由總會長及主辦的會員體籌措之。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之修定需經理事二十名署提出,由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後修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條

為使本會運作確實,特依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會章程第四條,本會會員體會員為六大洲華商經貿聯合總會團體會員,各國會員體應加入所屬各大洲總會,個人會員應加入所屬各國會員體。

第三條

本會章程第五條,會員代表人數暫定各會員體最多為六十人,由理監事會議依各會員體人數及代表性比例分配,各會員體必須將該會會員名單定期呈給本總會登記。

第四條

為增加會員的參與感與識,以求世界總會發展壯大,本會章程第七條的每洲總會理事人數由各洲總會在每屆年會提報名單,最多二十五人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名譽總會長及第十七條顧問的續聘條件為;必須參加世界總會當屆會議或活動,出席率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八條,為求本會每屆改選的運作正常,需設立章程暨選務委員會。專職負責章程的修改及選舉規定事宜,其成員暫定七人,由理監事會推選之,總會長為當然召集人。

第七條

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顧問、理監事之出席會議記錄,秘書處應列表登錄於每屆交接前將出席記錄交給選務委員會審核,並於監事會認證後,由選務委員會將受聘人員與級別列表,提請新屆理事會聘任之。

第八條

秘書處之職責:

●文書收發登記(理監事會之文件收發轉呈等)。

●開會通知(按各項會議指定期限前,通知各有關人員。

●報到簽到(識別證之製做及書寫、簽到簿準備、資料分發等)。

●會場佈置(貴賓席、主席台、顧問席、理監事席、列席人員席)。

●議事之進行事宜(議程、議案、清點人數等)。

●會議記錄及整理分發(記錄於會後七天內整理完成,十五天內分)。

●理監事出席會議之資料登錄。

●聘書之製作。

●理監事當選證書之製作,理監事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及資料等之編輯。

●協調會務之運作(各工作委員會)。

●會刊之發行。

●年鑑之編訂。

●委員會交辦事宜。

●其它相關會務應辦事宜。

第九條

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經費部分,應詳定各會員體之會員、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顧問、理事、監事等常年會費,依各職位訂定金額標準,於第一次理事(監事)會時提出議決案,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

第十條

財務長應就各固定收入部份之應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項等,於每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所有之财務收支報告均需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簽名後函送監事會審查,並由監事長簽名後。所提出之財務報告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在行使權利(投票)前,應先盡其義務(繳納規費)後方得行使之。會費應於每次年會報到前繳納;逾期末繳者,財務長應發文催繳,如逾期三個月未繳者應簽呈總會長及監事長正式行文各洲總會長終止其會員主權或理事、監事、名譽總會長、顧問等之資格。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中,行使總會整之選舉及罷免權,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 總會長之選舉辦法應就如下明定之:

一、候選人資格依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報名日期、截止日期。

三、資格審核日期。

四、選舉日期。

五、候選人政見發表時間。

六、候選人需提出會務之發展計劃書等事宜。 對罷免權之行使必須有理事三分一以上連署才得提案,受理提案單位為監事會。由監事會審核後三十天內送理事會表決之。

第十四條

各會員體下屆新任之世界總會理、監事應在每年二月底前推舉完成,並將當選名單資料送本會秘書處,轉送選務委員會。(由選委員會負責召集處理有關選舉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議開會通知需於會期前四十天通知各洲總會、理事、顧問及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於開會議程內容應有上次議決案之追蹤及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第十九條所稱本會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期,應含如下日程及議程:

●將卸任之最後一次理事會議(出席人員為將屆卸任之理事)

●由選務委員會召集新屆理事票選總會長,新屆監事票選監事長。

●選務委員會作選舉結果之報告。

●會員代表大會之程序。

●首段議程:由將卸任總會長主持開幕典禮及各會務報告。

●後段議程:(由選務委員會辦理)。

●由選務委員會提報新當選總會長之任命案,呈請會員代表大會命之。

●理監事宣誓就職典禮。

●新舊任總會長與監事長交接典禮同時舉行。

●新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秘事處應於會後將各項會議之紀錄傳送予理事、監事、顧問、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相關人員。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移交時由相關人員監交。

●總會長移交本會印信及相關文件。

●財務長移交財物收支明細及款項。

●秘書長應就會議記錄、理監事名冊及相關資料等詳列書面移交。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會務經費 依據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會員及理監事每年應繳納年費,依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假泰國曼谷The Grand Hotel舉行、在提案討論決議,全球華商經貿聯誼總會各職銜應收年費規定,明文如后:

職銜 年費(美元)

●現任全球總會長:2,000

●現任全球監事長:1,000

●現任各洲總會長:500

●名譽總會長:500

●名譽全球顧問:300

●全球顧問:200

●現任全球秘書長:150

●現任全球財務長:150

●現任各洲監事長:150

●現任各洲秘書長:150

●現任各洲財務長:100

●現任各洲理事:100

●現任各洲監事:100

●會員:20

以上年費充當世界總會會務經費。繳納會費之日期自該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後開始徵收,至該屆最後之年會交清。依世界總會章程第三章組織規定,各州總會應交清呈報理監事名額,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與各洲總會長等年費,方能領取選票,選舉下屆總會長。